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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
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9年1月26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為宗教活動場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規(guī)范宗教活動場所行為。
三、宗教活動場所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宗教活動場所根據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準,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準予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名稱是 (宗教活動場所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是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接受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的住所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yè)務范圍:
?。ㄒ唬┙M織開展宗教活動;
?。ǘ氖伦诮涛幕芯?;
(三)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yè);
……。
?。I(yè)務范圍應當具體明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六條 本單位設民主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為 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不超過3名)。民主管理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民主管理委員會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 年(一屆任期4或5年)。
第八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碜o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
?。ǘ碜o本章程,認同本單位的宗旨,自愿為本單位服務;
(三)熟悉宗教政策法規(guī)和本宗教基本知識;
(四)誠實守信,樂于奉獻,盡心盡責;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侵袊鴥鹊鼐用?;
?。ㄆ撸o刑事犯罪記錄;
……。
第九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產生和罷免:
?。ㄒ唬┑谝粚妹裰鞴芾砦瘑T會成員由本單位的原管理組織和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共同提名協(xié)商確定;
?。ǘ┟裰鞴芾砦瘑T會換屆時,由本屆民主管理委員會商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推選產生新一屆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ㄈ┟裰鞴芾砦瘑T會罷免和增補成員應當商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并經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ㄋ模┟裰鞴芾砦瘑T會成員的推選、罷免和增補結果,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私獗締挝坏倪\行狀況,查閱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ǘ┩扑]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ㄈ﹨⑴c民主管理委員會決策;
(四)履行民主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執(zhí)行民主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議;
(五)按時參加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并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委員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六)積極為本單位的建設建言獻策;
……。
?。?)力所能及地承擔本單位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政策、宗教團體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本單位章程,恪盡職守、維護本單位合法利益。
第十二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ㄒ唬┲贫?、修改章程;
(二)推選、罷免主任、副主任、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和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ㄈQ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ㄋ模┲贫▋炔抗芾碇贫?;
?。ㄎ澹┳h定年度工作計劃;
?。彾甓蓉攧疹A算、決算;
(七)決定人事事宜、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活動安排、法人登記事項變更;
?。ò耍┞犎?、審議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工作報告,并對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主任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經民主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建立會議記錄制度,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審閱、簽名。民主管理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政策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參與決議的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是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裰鞴芾砦瘑T會會議;
?。ǘz查民主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崦麍?zhí)行機構負責人人選;
?。ㄋ模┐肀締挝缓炇鹩嘘P重要文件;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本單位發(fā)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政策或者本單位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單位發(fā)生上述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單位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對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秩粘9ぷ?;
(二)組織實施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
?。ㄈ┙M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擬訂內設機構設置方案;
?。ㄎ澹M訂內部管理制度;
?。┨岢鋈耸掳才沤ㄗh;
?。ㄆ撸﹫?zhí)行機構負責人不是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列席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
……。
第十九條 本單位設監(jiān)事 名(3名以上監(jiān)事可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與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由所在地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代表協(xié)商推選產生和罷免,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邢裰鞴芾砦瘑T會會議,向民主管理委員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ǘz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監(jiān)督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其他成員以及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遵紀守法和履職盡責情況;
?。ㄋ模┍O(jiān)督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活動安排、法人登記事項變更;
……。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慰煽俊⑵返铝己?、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二)忠于職守,具備履行監(jiān)事職責的能力;
?。ㄈo刑事犯罪記錄;
?。ㄋ模┦侵袊鴥鹊鼐用?;
……。
監(jiān)事不得從本單位領取報酬。
監(jiān)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予以更換。
第三章 財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財產和收入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當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年度工作報告發(fā)布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在國家宗教事務局指定的平臺上發(fā)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每年定期以適當方式公開法人登記事項、章程、民主管理委員會組成及變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o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ǘ┌l(fā)生分立、合并的;
?。ㄈ┳孕薪馍⒌?;
?。ㄋ模┍灰婪ǖ蹁N登記證書的;
?。ㄎ澹┢渌蛐枰馍⒌?。
本單位終止的,應當在決定終止后15日內,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與本單位宗旨相符的事業(yè),并向社會公告。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次)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于民主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民主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