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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世達賴否定藏傳佛教寺院民主改革成就的圖謀注定失敗

作者:達寶次仁 發(fā)布時間: 2019-05-07 10:59:24 來源:西藏日報

  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仍處于政教合一制度下,藏傳佛教獨攬大權,廟宇叢生,僧尼成群,香火繚繞,表面一幅佛法昌盛的景象,實則宗教特權橫行,信仰選擇剝奪,教派爭斗激烈,與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背道而馳。新西藏不僅取締了宗教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教育、司法等領域的封建特權,還打破了藏傳佛教寺廟內(nèi)部的階級壓迫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科學的寺廟管理體制,優(yōu)化了寺廟的公共服務,建立了宗教文物保護修復制度,實現(xiàn)了寺廟僧尼社會保障體制的全覆蓋。然而,十四世達賴卻妄稱社會主義新西藏“沒有宗教信仰自由”,把他統(tǒng)治下的舊西藏描繪成宗教和諧、眾生平等的“香格里拉”,這是公然對舊西藏神權統(tǒng)治的美化,是對歷史的嚴重歪曲和對藏傳佛教寺院民主改革成就的否定。

  一、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封建特權

  舊西藏的歷史昭示社會:延續(xù)了幾百年的政教合一、僧侶專政的封建農(nóng)奴制社會,是導致西藏走向封閉、落后和衰敗的枷鎖。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00多座、僧眾11萬余人,僧眾占當時人口的約十分之一,在拉薩3.7萬多城鎮(zhèn)人口中,就有1.6萬多名僧尼。一般而言,宗教場所和教職人員的作用是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需求,如此龐大的寺院集團和僧侶人員的存在,是否為純粹的信仰需求和宗教生活?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就寫道:“這個地方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農(nóng)民是他們的奴隸”“強大的僧侶勢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沒有僧侶也無能為力”。藏學家梅·戈爾斯坦更是點到了問題所在,“在西藏,社會和政府奠基于宗教目標與行為凌駕一切的價值系統(tǒng)之上”“宗教的權力和特權及大寺院在阻撓進步方面扮演了主要角色”。因此,宗教和寺院集團是“西藏社會進步的沉重桎梏”“正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領執(zhí)掌政教大權這一因素,導致西藏喪失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環(huán)境和形勢的能力”。

  藏傳佛教寺院在歷代封建中央政府和西藏各地方勢力的扶植、支持和利用下,發(fā)展成為獨立的政治、經(jīng)濟實體,擁有著諸多政治特權和龐大的經(jīng)濟實力。同時,寺院與地方政治勢力緊密結合,在政治上形成了政教合一制度,寺院與僧俗官員、世襲貴族一道構成了統(tǒng)治西藏的三大領主集團,當時宗教信仰已經(jīng)被權力和貪欲扭曲成為畸形怪胎。

  經(jīng)過民主改革,在政教合一制度掩護下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剝削制度被徹底粉碎。西藏自治區(qū)工委在1959年民主改革時明確指出:“必須在民主改革過程中,徹底解決寺廟的特權和剝削問題。”“在寺廟進行工作時,應堅決執(zhí)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愛國守法的寺廟和宗教人士,保護愿意信教的,也保護不愿意信教的,把尊重信教自由與廢除寺廟的剝削制度和特權區(qū)別開來”,并明確了寺廟改革的基本政策之一,是公開宣布取締廢除“十條”宗教特權和剝削制度。

  二、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強迫信仰

  舊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顯的強迫性,規(guī)定只有藏傳佛教是唯一應該被信奉并推行的,其他任何不同類型的宗教均不得崇拜和信仰。例如,《十六法典》第三條規(guī)定:“按照大王之令所派遣之地方官吏……其目的即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這些都說明舊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顯的強迫性。據(jù)民主改革前對哲蚌寺兩個康村的387名僧人調查,因年歲小被送來入寺出家的有126人,被寺院勒派僧差來出家的有31人,自愿出家為僧的只有6人,僅占2%。

  對舊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前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藏族學者喜饒尼瑪教授也做了這樣的總結:一是農(nóng)奴被迫支應那種一家數(shù)童得抽一童入寺當喇嘛的僧差;二是有的領主為許愿或還愿新建寺廟,恐無人為僧或寺僧過少,強迫百姓為僧;三是一些農(nóng)奴因生活所迫,不得不送子女入寺為僧尼,而這些僧尼便成為寺中的奴隸,并無多少時間參加真正的宗教活動。此外,有些愿意當僧尼的人,由于舊西藏職業(yè)歧視緣故又被拒之門外,如鐵匠、屠夫等。所以在民主改革之前,實際上并無真正宗教信仰自由可言。

  民主改革對這一違反基本人權的現(xiàn)象進行了徹底肅清,廢除寺廟向群眾攤派“僧差”的制度,禁止寺廟強迫群眾入寺當僧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則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內(nèi)涵中明確規(guī)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18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到寺廟學經(jīng)。”從此,信不信仰宗教成為個人私事,也屬于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信教和不信教的個人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護。

  三、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格魯派的一教獨大

  藏傳佛教的歷史伴隨著不同教派、不同寺廟之間的沖突與斗爭。格魯派于17世紀在清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取得西藏地方的領導權后,眾多其他教派的寺廟也被迫改宗格魯派,藏傳佛教隨即形成了格魯派一教獨大的局面。18世紀開始出現(xiàn)的 “宗教圓融運動”,也即“利美”,藏語意為“無宗派”,就是由噶舉、薩迦和寧瑪?shù)扰?,為實現(xiàn)同等尊重所有教派,打破藏傳佛教內(nèi)部的門戶之見,摒棄宗派偏見和矛盾而發(fā)起的一場運動,其實是其他教派聯(lián)合起來反對格魯派一家獨尊的一場運動。但直到民主改革前,格魯派寺廟在政治和經(jīng)濟上都處于絕對優(yōu)勢,其他一些小的教派在修行和傳承方面處于艱難地步。據(jù)1932年調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廟中,格魯派占19座,噶舉派占3座,薩迦派僅占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魯派占21座,噶舉派占9座,寧瑪派占3座。這種排列次序以后基本上沒有改變。

  民主改革后,西藏自治區(qū)頒布了《寺廟民主管理章程試行方案》,明確規(guī)定實行“政治統(tǒng)一、信教自由、政教分離”和各教派在宗教上“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的方針,充分保障了住寺僧尼的公民權利,各教派在政治上不再受歧視,一律平等,為各教派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環(huán)境。如今,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在培養(yǎng)學僧方面,也為各個教派統(tǒng)籌分配學習名額。2010年建成的西藏佛學院,圍繞“教派不偏”“僧尼共學”等辦學理念,形成了藏傳佛教各派學員互相學習、各派百家齊放的氛圍。

  四、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上層僧侶的統(tǒng)治特權

  舊西藏政教合一封建農(nóng)奴制社會中的寺廟,是一個擁有封建特權和等級森嚴的組織,不僅主寺和屬寺之間存在著封建隸屬關系,寺廟內(nèi)部也存在森嚴的封建管理等級制度。在民主改革之前,寺院僧侶分成許多等級,活佛、堪布、管家及擔任重要職務的僧官是上層僧侶,約占僧尼總數(shù)的4%。他們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權,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權。占90%以上的廣大普通僧尼無權無勢。寺廟領主集團享有政治特權,他們可以影響、參與和操縱西藏噶廈政府的法律并有權設置監(jiān)獄。舊西藏寺院都設有監(jiān)獄、自備刑具,可以對下層僧尼和農(nóng)奴濫施諸如挖眼、割鼻、砍手、刖足、推崖、溺死等酷刑。帕巴拉活佛就曾指出:“寺廟中一切壓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種特權”“一定要全部廢除。這些壞制度,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違背的,也是違背國家憲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規(guī)毫無共同之處。不改掉這種制度,不僅阻礙西藏人民的徹底解放,對宗教也無一粟之利,而害處卻如大山。”

  黨和政府在寺廟民主改革的意見中規(guī)定:寺廟管理委員會由三分之二的貧苦僧尼和三分之一的愛國守法的宗教中、上層人士組成;委員會任期二年,由全寺僧尼選舉產(chǎn)生,委員選出后應報經(jīng)政府批準。從此,廣大僧尼的地位得到了承認與尊重,以主人翁的姿態(tài)參與到寺廟事務的管理當中。在后來的《寺廟民主管理章程》中還強調,“住寺僧、尼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僧、尼之間提倡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加強團結,不得互相排斥和歧視”。在生產(chǎn)生活方面,民主改革初期就規(guī)定,僧尼只承擔寺廟本身的生產(chǎn),任何機關單位嚴禁向寺廟動員勞動,更不允許以支援生產(chǎn)建設等名義讓僧尼承擔義務勞動。民主改革保障了所有僧尼在寺廟的平等與權利,在生產(chǎn)生活方面體現(xiàn)了公平、公正,保證了僧尼在寺廟當家作主的地位,與廣大群眾一同享有公民的權利。

  五、民主改革徹底改變了普通僧尼貧困無助的悲慘境地

  民主改革前,普通僧尼一進寺院就要承擔一系列封建義務和各種差役,寺院規(guī)定這些封建義務和差役可以出錢代役或賄賂免役,對此貧苦僧尼是無能為力的,只能終日為廟寺上層喇嘛勞動,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如哲蚌寺規(guī)定,凡要免除根差(意為老資格的差),要對本康村全體僧人布施茶飯1次,每人發(fā)藏銀3錢,捐贈康村基金藏銀600兩,合計三項開支約3至4千兩藏銀。這是貧困僧人根本辦不到的事情,因而他們也永遠逃脫不了各種差役。

  民主改革后,如寺廟在城鎮(zhèn)的住寺僧尼,享受同城鎮(zhèn)居民一樣的糧食補貼和肉價補貼;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僧尼,享受與五保戶同等的待遇;對參政議政的宗教界人士,享受與他們同等條件的國家干部、職工的同等待遇。通過寺廟的經(jīng)營收入、宗教活動收入和各級政府的補貼,使住寺僧尼的生活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國家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更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土地、財產(chǎn)、公共服務及宗教人士社會保障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

  2011年,我區(qū)推進寺廟“九有”工程,一些寺廟在“九有”的基礎上增加了寺廟溫室、澡堂、垃圾池、食堂等項目。目前,全區(qū)1700余座寺廟實現(xiàn)通路、通水、通電、通訊覆蓋,有效解決了寺廟僧尼最渴望、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問題,改善了寺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寺廟還落實了“一覆蓋”政策,由地方財政每年補貼2600多萬元,將全區(qū)寺廟在編僧尼全部納入社保體系,實現(xiàn)了在編僧尼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蓋,每年免費為僧尼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使藏傳佛教僧眾與所有民眾一起共享我國改革發(fā)展帶來的豐碩成果。

  六、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上層僧侶專制的特權

  民主改革前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體制等級森嚴,管理自主性強,明顯體現(xiàn)出政教合一制度下寺廟管理的政權特性。寺廟內(nèi)部管理模式機構龐雜,功能完備,且凌駕于世俗社會之上。這種游離于社會管控之外,并越權干涉世俗事務的管理模式,早已不符合近代社會發(fā)展的形勢,在文物保護方面更是無從談及。

  民主改革后,全區(qū)寺廟普遍設立了新的管理機構,取代原有的“措欽會議”成為寺院內(nèi)部最高權力機構。黨和政府出臺并不斷完善《藏傳佛教寺廟民主管理章程》,對藏傳佛教寺廟的組織、機構制度等方方面面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也對現(xiàn)代西藏寺廟管理制度產(chǎn)生了塑造性的影響。從2011年開始,我區(qū)加強和創(chuàng)新寺廟管理,將社會治理理念引入寺廟管理服務領域,把寺廟作為基本的社會細胞和社會單元,把廣大僧尼作為普通公民,在全區(qū)寺廟全面實施了社會管理和公務服務全覆蓋。

  同時,黨和政府在寺廟管理中對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也高度重視。國家先后投入7億余元進行寺廟文物的修復。1994年5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chǎn)委員會委托的專家對維修竣工的布達拉宮進行了實地考察,認為維修的設計和施工都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是古建筑保護史上的奇跡,對藏文化乃至世界文化保護作出了巨大貢獻。當年12月,布達拉宮由于其本身價值與保護狀況,被世界遺產(chǎn)委員會一致同意列入《世界遺產(chǎn)名錄》。

  伴隨著被稱為世界上最大規(guī)模“廢奴”運動的西藏民主改革的進行,西藏佛教界也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宗教制度的民主革新,徹底廢除了寺院的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藏傳佛教回到了清凈純潔的本來面貌。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藏傳佛教的封建特權,從根本上拔掉了政教合一封建農(nóng)奴制度的最大毒瘤,為西藏實行人民民主制度掃清了反動的神權障礙、奠定了堅實基礎。當前,藏傳佛教界弘揚愛國愛教優(yōu)良傳統(tǒng),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對教義教規(guī)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符合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闡釋,在政治上自覺認同、文化上自覺融合、社會上自覺適應,與社會發(fā)展同步、與時代進步同頻,成為社會建設的和諧因素和國家建設的積極力量。十四世達賴為了復辟政教合一的封建農(nóng)奴制度,把宗教作為政治工具恣意否定寺廟民主改革的成果,否定人民群眾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千方百計干擾破壞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違背了藏傳佛教自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違背了廣大信眾的心愿,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注定失敗。

  (作者單位:自治區(qū)黨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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